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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湖北武汉市烟草类非法经营罪案件辩护要点

2024-01-26 王柯烟草考试

烟草类非法经营罪案件辩护要点

非法经营罪,根据《刑法》第225条之规定,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,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
非法经营活动,是指以下四类行为: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;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;(四)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
在司法实践中,大量被控非法经营罪的当事人和香烟销售有关。笔者查询到36个具有代表意义的非法经营罪无罪案例中,有22个是烟草经营者被控非法经营罪,占了60%多。


烟草制品,和金银及其他贵金属等,在我国属于上述第一类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。经营烟草制品,包括生产、流通领域的收购、加工、批发、零售等各个环节,均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。
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(2010)7号)的规定,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:(一)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;(二)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;(三)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。


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《刑法》修订取消“投机倒把罪”后,分立出来的罪名。在司法实务中,此罪常沦为“口袋罪”。比如烟草销售,并非所有的违规销售香烟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很多违法行为,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,至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,却被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。也就是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。对于当事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违法行为,正确的做法是对其适用行政法规,进行行政处罚即可,没有适用刑法进行规范的必要性,但司法机关却把它当成刑事犯罪,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。这种无限扩大化的入罪思维,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。


销售香烟被控非法经营罪,分为四种情况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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