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正在征集意见!湖北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办法修订草案发布

征集内容
为推进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提高立法质量,推进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,现就省烟草专卖局起草的《湖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〉办法(修订草案送审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,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:
一、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:hbssftlfec@163.com;
二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: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(邮政编码:430071)。
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: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14日。
联 系 人:叶飞
联系电话:87235403、87815189(传真)
湖北省司法厅
2025年3月14日
湖北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办法(修订草案)
(送审稿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为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(以下简称《专卖法》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、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,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。
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、雪茄烟、烟丝、复烤烟叶、烟叶、卷烟纸、滤嘴棒、烟用丝束、烟草专用机械。
卷烟、雪茄烟、烟丝、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。
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。市、州、直管市和县(市、区)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,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,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。
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。
第四条依照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,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,促其增加科技含量,提高经济效益。
第五条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和文明吸烟环境建设,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,禁止未成年人吸烟。
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烟草广告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。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、公益广告,宣传烟草制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潢以及类似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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